六十万、六百万、或是其他,法官你都难逃一劫!
前天,本号写了一篇《被告席上的法官:按此追责,三年内所有法官都将成为被告》,在没有涉及正在审理案件结果评议的前提下,对司法改革后法官履职保障提出了一点异议。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两天众多公号纷纷跟进,由此案延伸到之前的法官莫兆军案、王桂荣案,及山东的魏英杰被刑事追责案例。对于这些案例中被认定的“错案”,究竟是法官法律认识错误还是故意枉法裁判,从认定机构到认定标准,再到对司法未来影响,展开讨论。
讨论之前,应该明确一个认识,那就是,民事案件,乃至刑事案件,案件事实查明是当事人或检察机关的责任,还是法官的责任;司法裁判追究的是客观事实还是法律事实。普通民众,乃至某些执法机关、追责机关有时将全部还原客观事实的责任、实现双方结果满意的目标归于法官,绝对是错误的,也是当下法官不能承受之重。
我国民、行、刑诉法已经普遍采取了诉辩双方对抗举证质证为主、法院依职权查明为辅的庭审模式,法官居中审查诉辩双方提交证据,进而认定证据推出查明事实。这种审判方式经历了几十年的历程,基于诉讼效率、诉讼成本考量,已经从立法到实践成型。不过,此种审判方式,也必然导致一部分案件认定的事实,与原本的案件客观事实、民众主观认为的事实,存在一定的偏差,法官由此经常被人质疑公正性。
在写上篇文章观看王成忠枉法裁判案庭审录像及之前其主审的二审民事判决中,笔者就对案情有一个私自内心的大胆猜测,也可能是一个除了当事人良心之外外人只能靠猜测的案件事实可能,讲出来观者自辨。
在该案民事案件中,出现了三个不同价款,一份是被告认可的林地转让的60万价款行政机关备案合同、一份是原告认可的600万元法院认为被告默认的转让价款、一份是被告自行委托鉴定的转让林地价值200万元左右的评估报道。
再次声明,以下内容来自小编主观臆测,与案件真实情况无关。
1、60万元价款连被告自行委托的200万左右的评估价都达不到,原告作为市场上的经营者卖方,怎么会如此低廉的价格处分财产?明显有违常理。可能存在的事实是,且案件审理中也被提及到,那就是避税问题。现实中,类似的房屋买卖备案合同少于实际买卖合同价款以逃避交易税,比比皆是。
2、600万价款也存有不真实的可能。案件审理中也曾经提及,现实生活中也屡见不鲜,非本人签字通过代理人签字的合同无本人授权或非本人意愿,或者即使价款真实也是为了配合合同一方欺诈案外人等等。庭审中,被告一方也曾提到过“避债欺诈”一词,而有意思的是,作为合同出卖方代理人的李笑言签订了600万转让合同后,款项未到账的情况下居然还向欠款方出具了188万元欠条。(见二审民事判决书)
3、200万元左右的被告民事二审中自行委托评估的林地价值,系单方评估作出。按照鉴定程序,涉案评估鉴定所需要给鉴定机构的鉴材、鉴定机构选定及鉴定现场过程,均需案件当事人全部全程监督参与,否则有违程序公正,除非对方认可评估结果,法院不应采信。当然,不认可一方评估,法官可以释明双方是否同意法院主持委托评估鉴定,但现实是,对于案件结果信心满满的某一方当事人而言,一句“不同意评估”就可以让法官及对方无鉴定可能。
三个差异巨大的合同价款,原被告只有可能一方陈述属实,或者双方陈述均不属实。作为一名审判多年的法官,相信以上三种情况肯定都会考虑到,采信哪一种价款?民事证据规则规制下,加上主观心证及可能含有的同事说情下,王成忠主导下的合议庭采信了600万元的价款,结果肯定是遭到了林地受让方的强力抗议,自己则被送到了被告席。
试想一下,如果这个案件裁判结果采信了60万价款,或者法官采信被告自行委托的200万元左右的评估价格,结果会是什么?会不会遭到原告方的强力抗议,也会被送到被告席?
法官永远只是案件矛盾纠纷发生之后时隔很久的事后处理者,并无案件的强力侦查权和神仙般的洞察力,有的只是有限的证据采信规则和阅历能力不等的审判经验。在一些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利益纠缠、互不让步的案件中,法官不能拒绝裁判的工作要求下,不得不作出非此即彼、势必得罪一方的裁决。王成忠审理的这个林地转让民事纠纷大概就是这种类型吧。
在“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的司法改革后,如果没有明确界定法律理解性、认识性普通错案与严重错案刑事追责标准;没有明确界定错案认定机关程序与违纪递增至刑事责任先后标准;没有明确界定案件说情与干预办案方式方法的追责程度,类似王成忠法官被追责引发的争议就不会停止,而最终伤害的整个司法审判队伍的军心和稳定性,严重的有可能导致人人自危。
昨天在后台,一位网友在看到前天文章后向小编咨询,询问王成忠案件二审会出现什么结果,因为他的亲戚同样也是一名民事法官,目前正遭遇到了枉法裁判的追责,而且一审已经宣判,正在上诉期。可见,王成忠法官枉法裁判案,已经不是个例。
惩治司法腐败,实现司法诉讼的公平正义,是每个社会成员及正直法律人的追求。正人先正己、治国先治官。国家大政方针顺应民众万众期盼,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对于治理司法秩序,也应明察法官的现实处境和工作特点,明确追责法律标准,依法依规进行,避免人治与争议,不是吗?
让每个无罪的人免受刑事处罚;让每个有罪的人获得罪罚适当,是司法机关对社会的庄重承诺,也是每个法律人的义务和追求,同样适用于当被告是法官时,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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